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的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做到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中组部、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选拔干部应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及公开、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职责,改进干部管理的方法,在科学使用的同时,为干部的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机构设置要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方案,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三章    职务任免

    第五条  干部任职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政策水平,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思想品德,公道正派,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3、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与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有胜任所担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全局观念。

(二)                            任职资格

    1、文化程度一般应为大学专科以上,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历和较好的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专业技术业务部门的处级正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副职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新进入处级岗位的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新进入科级岗位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干部的职务一般应逐级提升,凡提拔到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在副处级岗位上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锻炼,或被聘任为高级职称;凡提拔到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在科级岗位上经过三年以上的实践锻炼,或被聘任为中级以上职称;凡提拔到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锻炼,或被聘任为中级以上职称;凡提拔到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实践锻炼。

5、德才表现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应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处级干部男性年满58周岁,女性年满53周岁,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条  必须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配备干部,处级机构一般可设正副职12人;科级机构原则上设置正职或副职1人。总数不得超过上级核定的编制数。

    第八条  对干部职务一律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九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者,应给予相应的调整。

    (一)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三)学习或出国等原因离职时间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要求辞职经批准的;

(六)其它原因需要任职或免职的。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干部职务应自行免职,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                           任职期满时,领导岗位由新聘任人员接替的;

(二)                           所在部门或岗位撤销、合并或改设的;

(三)                           属选举产生的职务在选出新的人员后;

    (四)办理退休手续的或已到退休年龄而继续延聘其它工作的;

(五)调离学校的。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按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干部的任用,应坚持注重实绩,鼓励竞争的原则。凡提拔担任学校处、科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都要通过竞争上岗、组织考察、任前公示、党委审批,学校聘任的办法确定。组织部门的正、副职在任免前需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纪委、监察室的正、副职在任免前需征得市纪委、监察局同意。其他处级干部在任免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科级干部的任用,采用竞争上岗和部门负责人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学校组织部门考察,报校党委审批。

    (三)对新上岗提拔任用的干部(除选任制干部外)一律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称职的,正式任职;不称职者回原岗位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对拟任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不得临时动议,仓促作出任免决定,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起用干部,可以先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临时负责人选,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干部工作纪律。

    (一)各级干部不得封官许愿,少数意见被否定后,必须服从按多数人意见形成的决议。

    (二)干部选拔、任免、调配过程中,包括题名、考察、上报、谈话、行文等,都应在一定范围内保密,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泄露。

    (三)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要公道正派,光明正大,任人唯贤,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对违反党的原则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四)讨论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五)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分配,职务任免一经党委决定,无特殊情况的,应从行文之日起一周内办完到职手续。

 

第五章  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所任职务的工资待遇、职务津贴。干部职务任免后从下一个月开始享受新的工资待遇和职务津贴。原处、科级干部聘任低于原职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限不到五年,任职满八年的,可保留原行政职级工资,其他待遇按实际聘任的岗位享受。原处级干部卸任后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保留原行政职级工资,其他待遇按非领导职务岗位享受。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干部一律实行坐班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离开本市,须事先到校办公室登记,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离本市三天(含三天)以上的,报校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干部因公因私离开本市,须事先征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六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平时要注意听取群众的反映,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表现和工作实绩,在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和退休时,全面考察和任职期满考核时,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以及遇到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时,必须及时找干部谈话,交换意见,及时提醒。党委成员与所管理的干部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七章  干部的考核

     第十七条  干部考核原则上分为年度考核和届终考核。通过对干部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政治表现、理论水平、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十八条  校党委组织部建立干部考核档案,将考核结果整理归档,作为干部任免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考核程序和办法。

    (一)准备。成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的干部组成的考核组,处级干部的考核由学校考核组负责实施,科级干部的考核由所在处室负责执行,报组织部备案;被考核的干部进行个人总结,撰写述职报告,述职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主管工作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并填写《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干部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被考核的干部向本部门群众、同级干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述职。

    (三)评议。采取评议人员填写《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干部考核评价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评议。参加评议的人员,可以根据被考核干部的层次和职务确定,一般应当与听取述职的人员一致。

    (四)综合分析评价。考核组综合分析本人述职、民主评议、及多数人的意见 ,对被考核者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价,并写出考核材料。

    (五)反馈。由分管领导分别将考评情况反馈给被考核者。

    第二十条  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谈话教育诫勉,仍无明显改进者,一般应考虑变动干部工作岗位,此干部职位人选将通过竞争上岗的办法重新确定。

    (一)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明显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所在部门多次出现工作差错,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思想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干部之间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八章  干部诫勉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干部诫勉制度。干部诫勉是指对在思想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干部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诫勉:

    (一)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正常执行公务行为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党的干部形象和损人利己行为的。

    (五)在廉政建设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应予诫勉的。

    第二十三条  干部诫勉由组织部提出,报校党委讨论决定。党委作出诫勉决定后,由组织部通知干部所在党总支和干部本人,指出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干部对组织作出的诫勉决定有疑义,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在组织上未改变诫勉决定前,行动上必须服从。

    第二十五条  干部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干部在诫勉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校党委对受诫勉的干部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的职务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第二十六条  诫勉期满,干部本人要写出自己的总结,所在部门党总支应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提出解除诫勉的建议,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提出进一步处理建议。党委根据考察结果,作出解除诫勉或给予其他处理的决定。

 

第九章   干部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干部培训制度。干部培训是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学校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处、科级干部进行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培训的形式分为在职培训与离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干部培训是考察和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学校组织部门应有计划地选送干部到党校及其它各类院校进修、学习。

    第二十九条  参加培训的干部应自觉遵守培训纪律,凡被列入培训对象的干部,无特殊原因都应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应主动向学校汇报学习情况,其结业鉴定成绩等有关材料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章    干部的交流

    第三十条  建立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或岗位轮换是培养锻炼干部的有效措施,要根据岗位特点和培养使用干部的需要,有计划地对科、处级干部进行适当交流和岗位轮换。

 

第十一章    干部的审计

    第三十一条  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在任期内或离任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确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章    辞职  降职

    第三十二条  建立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十三条  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辞职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被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应聘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三章  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  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是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要坚持不懈的抓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三十九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采用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部门党政领导对推荐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后提出本部门处、科级后备干部的初步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经校党委组织部考察后,提交校党委审定。

    第四十条  各部门每年应对照培养目标,对后备干部进行一次考核。一般情况下,结合年终考核同时进行。部门党政领导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后备干部的调整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考核结果由校党委组织部归入后备干部档案。

    第四十一条  建立后备干部实践锻炼机制,优先选送后备干部参加党校培训班学习,有计划地对后备干部进行交流、轮岗锻炼,促进后备干部更快成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领导应根据分工,分片负责后备干部的培养,每年至少找后备干部谈话一次。

    第四十三条  后备干部在部门之间的调动,事先应征得校党委组织部的同意。

 

第十四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文件如有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