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干部任前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甄别,综合分析,区别对待

    1、对校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室已经掌握的或已有调查结论的,匿名反映、事实不清、线索不明、无从调查的,可不做调查。

    2、对反映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个人修养等一般性问题,由校党委组织部与公示对象谈话并要求公示对象在3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3、对反映学历学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任现职时间等方面问题的,由校党委组织部通过档案等有关材料核实认定,或由纪委、监察室进行调查。

    4、对反映干部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由纪委、监察室进行调查;线索不太清楚的,由校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与公示对象谈话,要求作出书面说明,视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调查。

    5、对反映涉嫌违纪违法重要线索的,由纪委、监察室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方式

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特殊情况,经校党委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的方法有:

1、查阅与群众反映问题有关的资料;

2、与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和有关问题涉及人员个别谈话;

3、向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和相关知情人了解情况;

4、与被调查人个别谈话,听取本人的陈述和意见。

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或线索,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初步认定意见,被调查人的认识和态度,有关问题的说明、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三、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规定

    1、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查无实据的,应提出予以任用的意见。

    2、反映的问题情节轻微,不足以影响任用的,可建议任用并请有关领导与其谈话,进行教育和告诫。

    3、反映的问题情节比较严重,查到实据,足以影响任用的,提请校党委复议,不予任用。

    4、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建议移交执纪执法部门处理,校党委组织部应及时掌握处理结论。

5、反映的问题情节比较严重,但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建议校党委暂缓任用,暂缓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