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在新形势下我校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在学校基层部门中的战斗堡垒。党支部在党总支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对本部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政、业务工作的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与支委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部门,可以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部门,可以由二至三个部门组成联合支部。
第四条 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委员会,支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纪检委员;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支部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书记一名。支委会或书记每届任期三年。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民主、正派、工作负责、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党总支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第六条 组织党员和群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第七条 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八条 密切联系群众,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任务并定期进行检查,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关心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九条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争做优秀党员、争创先进党支部活动,协助行政业务部门做好评选先进工作,总结、宣传党员和群众中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 认真做好党外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第十二条 教育党员和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学好法、用好法,自觉抵制一切违法行为,坚决同各种犯罪活动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教研室及相应处室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决定。
第四章 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每月至少一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党支部要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对党员参加党的会议情况要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根据每个党员的不同情况,指派党员分工联系1—3名群众。对于联系对象的情况,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每学期检查总结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书面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党支部要根据学校党委的有关文件要求确定评议党员的具体内容,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组织考察,民主评议等环节,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加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可与“双争”活动结合,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表彰先进,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外出党员管理教育制度。党员长期外出,应按规定及时转移党的组织关系或带上党员证明信,不能转移关系或带上党员证明信的,党支部应要求他们每半年汇报一次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并按规定交纳党费。短期外出的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求他们及时汇报情况。对长期外出党员的联系、管理,支部应确定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建党积极分子管理制度。凡申请入党者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后,支部应在两周内找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经常关心其现实表现,确定能否定为建党积极分子。一旦确定,支部应指派1—2名党员负责对其帮助教育,并建立建党对象考察档案。建党积极分子经过支部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参加党校的培训并取得党校颁发的“结业证书”,方能吸收入党。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管理制度。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应主动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每季度向支部作一次书面汇报。支部应经常关心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每季度分析一次表现情况,指出其优、缺点,明确努力方向。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一般不要超过一个月。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支部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考察,在延长期间,支部应每月分析一次他们的表现情况,征求群众意见,帮助他们进步。延长期满,应及时讨论他们的转正问题。
第二十条 发展积极分子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在报党委审批时,应将建党对象考察档案、政审调查材料或预备党员转正考察材料、预备党员本人思想汇报材料、要求转正报告和入党志愿书一并上报党委组织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仅适用于中共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各党总支委员会直属党支部。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党组织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