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播电视大学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的要求,为落实杭电大党[2002] 6号文件《中共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保持我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领导干部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处(室)、系、部、院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
第三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校外兼职等劳务所得;
4、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其它应申报的收入。
第四条 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15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15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申报时须填写《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见附件)。
第五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接受学校各部门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备案。
第六条 申报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收入的,一经发现,由所在党组织或校纪委、监察室责令其重新申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
二OO二年六月三日
附件
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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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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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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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年(上、下)半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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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来 源 |
方 式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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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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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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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校外兼职等劳务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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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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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应申报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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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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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由校党委组 织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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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