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现金、有价证卷和支付凭证的具体处分规定是什么?
 
    答:2001年3月26日中纪委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通知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通知指出,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后,领导干部接受以上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对违反中央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还指出,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另外,对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该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