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播电视大学艺术学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与奖惩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杭州广播电视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奖惩办法》,在试行二级核算后,更好地明确责任,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奖发放范围为艺术学院在编的在职教职工与聘用的专职班主任。在编的在职教职工以学期为单位,由学院进行考核,凡能认真执行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未出现任何安全性事件的,可全额获得学校发放的综合治理奖金;学院聘用的专职班主任以学期为单位,由学院进行考核,凡能认真执行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未出现任何安全性事件的,由学院进行奖励。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直接责任人该学期综合治理奖金的20%:
1.违反上级和学校有关现金管理和贵重物品管理规定存放现金、贵重物品的。
2.办公室值日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一次未锁门或一次未关室内电灯、电扇或空调开关的,一次未关好窗户或切断电脑、饮水机、电热台板等明线电源的。
3.擅自在办公室、实验室、仓库等留宿的。
4.私自接拉电线、安装电器、违章电炉、热得快及其他电器的。
5.擅自借或配办公室钥匙给学生或其他外人使用的。
6.遗失办公室钥匙不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7.未按规定报送消防安全自查考核登记表的。
8.接到保卫处或学院综合办公室的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回复的。
9.发生案件、事故隐瞒不报或延迟报告的。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直接责任人该学期综合治理奖金的50%:
1.从未参加学院办公室值日。
2.接到保卫处或学院综合办公室的整改通知书后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的。
第四条 由于管理不善及未做好防范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直接责任人该学期的综合治理考核奖金:
1. 发生火警一次。
2.发生一次一般性盗窃案件(损失金额不足2000元的)。
3.发生一次一般治安案件的。
4.对火警隐患防范漏洞、事故苗头不报告、不消除的。
5.发生一次一般治安案件(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
6.违反消防规定,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
7.未经审批擅自在禁烟区使用明火的。
第五条
由于管理不善及未做好防范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全
年度的综合治理考核津贴及该责任人所在教研室主任或办公室综合治理负责人半年度的综合治理考核津贴,同时取消该责任人的学期、年度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1.发生一次重大盗窃案件(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
2.发生一次火灾。
3.发生爆炸、中毒、交通等灾害事故的。
4.发生失密或泄露秘密事件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
5.隐患不报或发现漏洞未及时整改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杭州广播电视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奖惩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从2005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