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播电视大学艺术学院
教职工考勤制度(试行)
为加强学院内部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对教职工日常考勤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办法
第一条 学院行政管理人员上班时间、教师授课时间、学校和学院组织活动时间统一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考勤。教师教研活动时间由教研室主任负责考勤,月底上交考勤表至院综合办公室。
第二条 每月考勤截止时间为当月月底,学院综合办公室汇总考勤情况后,于次月2日(遇双休日顺延)以通报的形式公布考勤结果。此结果与教职工岗位津贴发放直接挂钩。
二、手续与类别
第三条 教职工请假(事假、病假、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等),除急诊、突发事件外,均应事先办理有关手续,教师还应提前办理调课手续。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手续的,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电话告知院办,事后及时销假,并补办相关手续。请假审批权属学院正副院长与分管校长。
第四条 教职工确有特殊原因要请事假的,因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请事假4小时内按半天计算,4小时以上按1天计算。
第五条 教职工请病假1天以内凭就诊病历,1天以上凭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凭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工。
第六条 教职工按法定年龄结婚,可予以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予以15天婚假(连续计算)。教职工请婚假应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提前安排好自己份内的工作,报院长批准。
第七条 女性教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假。顺产产假90天;非顺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产假如遇寒暑假可以顺延。
第八条 男性教职工符合晚育条件的,可在女方生产期间享受5-7天(含双休日、节假日)护理假。
第九条 女性教职工产假满后,如抚育婴儿有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报批准后,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
第十条 女性教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体力不支可提出申请,报批准后,可请假休息。
第十一条 教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的,按公假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请1-3天丧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应该来校的时间段既未上班,又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按旷工论。
三、扣罚办法
第十四条 艺术学院教职工假期工资待遇按照学校规定执行。院综合办公室每月上报考勤表至校人事处,由校人事处统一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岗位津贴按一定比例扣发:
1.病假:病假1天,扣发本人月岗位津贴额/(21×2);病假超过3个月及以上停发岗位津贴。
2.事假:事假1天,扣发本人月岗位津贴额/21。
3.产假、哺乳假:本人月岗位津贴停发。
4.婚假、护理假:视同事假。
5.丧假:视同公假。
6.公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旷工:旷工1次本人当月岗位津贴全扣。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考勤制度适用于艺术学院在职与聘用人员。
第十七条 如扣发月岗位津贴,院综合办公室将于次月月初书面通知当事人,有异议者可于收到通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复议申请,院办公会议讨论后,于收到复议申请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5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