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大艺术学院加强内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学院内部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体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以下若干规定:
(一)
经费审批规定
1、学院所属各类经费开支由院长审批。其中2万元以上需经学院办公会议集体讨论;5万元以上还需报分管校长同意。
2、学院教职工因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等需要开支经费,需提前向院长申报,待同意后再实施,并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二)文印审批规定
1、学院教职工因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需要文印的,需办理审批手续,凭审批单才能付印。其中翠苑校区原则上由学院副院长审批(若不在,则由谢敏静审批),湘湖校区由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
2、学院教师担任非艺术学院所属学生教学任务而需要文印的,由学校教务二科(湘湖校区包括除艺术类普专生外的各类学生)或相关院部审批。
(三)办公用品领用审批规定
1、学院教职工因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等需要领用办公用品的,包括教学所需材料,需办理审批手续,凭审批单才能领用。其中翠苑校区由学院副院长审批(领用大宗物品需征得院长同意),湘湖校区由学院院长审批。
2、学院教师担任非艺术学院所属学生教学任务而需要领用物品的, 由学校教务二科(湘湖校区包括除艺术类普专生外的各类学生)或相关院部审批。
(四)器材借用规定
1、艺术学院所有或所管理的各类器材(除音乐服装外),原则上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正、副院长同意。
2、学生借用艺术学院所有或所管理的各类器材,按有关规定执行(另行制定)。
3、音乐服装出借原则上须按规定支付租金,由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若因特殊情况需免费借用的,需经院长同意。
(五)教师办公室轮流值日规定
1、艺术学院专任教师办公室应安排人员轮流值日,负责当天的卫生打扫、安全检查以及提供开水等。
2、此项工作由各教研室主任负责落实。
(六)湘湖校区学院管理人员值班规定
学院院长、综合办主任及政治辅导员应根据实际参加湘湖校区的值周工作和日常晚自修值班工作,并按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七)公务乘车规定
1、艺术学院调用公务用车由正副院长审批。教职工除正副院长外,单人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调用车辆。
2、教职工公务乘车原则上不能报销出租车与三轮车票。
3、学院由于工作需要动用私人车辆以及教师跨校区上课乘车,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八)学院办公会议规定
1、学院重大事宜须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按分工负责实施。
2、办公会议原则上隔周召开1 次。
3、办公会议由正副院长及综合办主任参加,必要时扩大到教研室主任、政治辅导员及相关人员。
(九)说明
1、上述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或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2、上述规定从2005年3月1日起试行,在实践中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