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播电视大学艺术学院

教师目标管理考核条例(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科研能力,树立以学生为本和质量至上的观念,全面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师目标管理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教师评聘技术职称、年度考核与评选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学术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牵头,成员由专业教师三至五人组成。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杭州广播电视大学艺术学院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参照执行)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教师目标管理考核主要包括师德师风、教学常规、授课质量、教研科研四个方面。其中师德师风占20%,教学常规占25%,授课质量占35%,教研科研占20%。

第六条   教师对学院学术研究、课程建设、系部管理有特殊贡献的,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可获得加分,最高为10分。

第七条   对教师师德师风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向学生宣传的内容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不向学生做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或消极的宣传。

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提高政治修养、思想觉悟,能按时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3.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敬业爱岗,认真参加业务学习,能经常和同事交流教学经验。

4.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言行得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能以自身的良好素质熏陶感染学生。

5.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团结同事、爱护学生,工作上有协作精神,能经常与班主任、同班级任课教师交流情况,共同解决教学、管理上的问题。

6.有大局观、发展观,积极为学院的发展出谋划策,具有良好的改革和创新意识,工作责任心强、适应面广。

第八条   对教师教学常规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时、按要求完成教学实施细则、教学进度表的编制。

2.能提前一周备课,教案符合要求,能根据课程与学生需要修改、完善教案。

3.按要求完成每学期至少1节课的课件制作,远程、开放面授课程均能带课件上课。

4.每学期每门课程至少布置4次作业,批改认真,有成绩和批阅时间。

5.按时、按要求上交教学归档资料。

6.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

7.按时到校授课,在要求的时间正常坐班,不出现教学纰漏、差错或事故。

8.按要求完成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写生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生指导、学生管理与成绩评定、资料归档工作。

9.按时、按要求出卷、阅卷、评定学生成绩。

10.认真完成监考等相关教学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教师授课质量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目的及基本内容,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结合教材和学生的实际,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与进度,准备好授课所需的资料,事先检查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2.贯彻“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教学观念,采用启发式、研究式教学,注意对学生学习方式的指导,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逻辑性强,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3.教学环节完整,教学方法和手段丰富,能使用多媒体、课件授课,能调动学生听课积极性,课堂气氛良好,双向交流畅通。

4.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内容的前提下,能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优势,广泛收集有关教学参考资料,介绍本学科的现状和最新发展成果,扩展和更新教学内容,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形成教师自身的教学特色。

5.教师授课要使用普通话。

6.坚持课堂考勤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

7.统考课程合格率不低于省合格率。

8.学生对教师所任课程的教学效果评价良好。

第十条   对教师教科研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时、按要求参加教研活动。

2.积极开展教学经验交流,承担学院或校级公开课。

3.积极开展课程建设,承担责任教师工作。

4.积极从事学术研究,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学术论文。

5.积极申报科研课题。

6.根据专业要求,每学年至少参加相关专业业务实践2周。

7.积极晋升教学职称和工程系列职称,参加各级各类专业培训、学历进修。

8.营造学院学术氛围,担任专业讲座主讲或协助搜集有关资料。

9.举办教师个人的作品展览(包括工程建设成果展览)或专业演出。

10.引导学生系统学习专业课程,鼓励学生进行科研,撰写课程小论文,或指导学生创作,举办学生作品展、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和专业学习演出。

11.积极参加外单位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教师本人的学术研究成果获得校级或省、市级乃至国家级奖项,指导的学生竞赛获得校级或省、市级乃至国家级奖项,在拓宽学院专业设置、增设新课程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学院招生、推荐毕业生就业方面有突出贡献,对学院管理与发展提出良策并有效益的,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可以获得加分。

第十二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考核与加分内容,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进行调整或增补。

 

 

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教师目标管理考核每学年进行1次(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价、教研室对教师的评价每学期1次),实行打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970分)、基本合格(69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档。

第十四条   教师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三级打分法,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听课和测评,教研室主任与教师、学生参加测评,具体评分方法与标准参照《杭州广播电视大学艺术学院教师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执行。

第十五条   对教师的目标管理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学生测评、教研室测评阶段,安排在每学期考试前进行,取两次测评的平均值;第二阶段为学院综合测评阶段,安排在年底进行。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采用平时听课、听取教研室同行评价、召开学生座谈会、检查学生作业和教师教案、了解教师教学方法的改进和实践环节的实施情况等方式,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各项考核分数进行综合折算,确定相应的等级,填写《杭州广播电视大学艺术学院教师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登记表》并通知教师本人。教师如有异议,可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术委员会经合议后决定是否受理教师的申诉与重新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奖惩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

1.一学年内出现教学差错1次或教学事故1次;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安排,未完成教学计划所安排的教学任务者;

3.一学年内专任教师授课不满144学时,兼职教师不满72学时。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1.一学年内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两次或重大教学事故一次;

2.任课班级学生1/3以上以正当理由提出撤换教师;

3.违法乱纪、违背教育规律、有损教师形象,受学生、家长投诉或学校处分的。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师,次年课酬单价可以上浮;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教师,次年课酬单价下调,并要求限期整改,安排授课任务时不允许超工作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次年不予安排授课任务,实行待岗。

第二十一条  要求晋升职称的教师,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必须达到合格。

第二十二条 《杭州广播电视大学艺术学院教师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登记表》存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考核成绩汇总情况留学院存档。

二十三  本条例自20053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