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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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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政(199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杭政办(1999)15号《关于引进外地优秀人才和吸引外地投资者来杭入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现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对象及要求
学校学科建设急需的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要求的学历(学位)、职称和年龄(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如下:
1、教授或相当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下同)或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引进的副教授若系本科学历的,必须主持过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者在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或科技进步二等奖。
二、引进和聘任程序
引进人才必须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需要,从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着重对其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影响(知名度)等方面进行考察。
1、各系(部)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提出拟引进人员的数量或对象,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组织招聘,确定拟引进人选。对初选符合要求的人选进行面试、试讲和综合考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2、人事处负责承办引进人才的各种手续。
三、保障措施
1、生活条件保障。
(1)引进人才,学校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具体标准为:教授每人10万元,副教授和博士研究生每人8万元。
(2)从外地引进的教授可由学校安排其配偶适当的工作。
2、工作条件保障。
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和学术活动经费。教授、省(部)级以
上重点学科带头人和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副教授,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副教授和博士研
究生科研启动经费4万元;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经费的使用按校科研处有关
规定办。
四、引进人才的管理
1、人才引进后需与学校签订协议,服务期为10年。学校为引进人才而支付了培养费或赔偿费等,则服务期酌情延长。服务期内,引进的人才不能提出调动或辞职,如本人因特殊情况坚决要求调离(辞职)本校,则需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并交回学校为其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2、引进人才的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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