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事局

文化局文件

 

杭人专[2003]173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图书资料系列初、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文化局,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职称改革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本市对图书资料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制度。现将《杭州市图书资料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遇问题请及时报告。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文化局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杭州市图书资料系列初、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图书资料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现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社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本市图书资料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图书、资料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全市统一考试,不再进行图书资料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第三条  图书资料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图书馆学基本知识和图书馆实务。

第四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市统一考试获得的任职资格,仅表明其已具备该职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所获得的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五条  参加图书资料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3、从事图书资料工作,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六条  参加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应的条件。

(一)初级

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大专以上学历(不含专业证书)。

(二)中级

1、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3年;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4年;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其中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且担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高中以下学历参加工作满20年,其中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不少于15年,且担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

2、按要求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职称外语考试或浙江省古汉语考试。

第七条  原已评聘非图书资料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图书资料系列专业工作满1年并符合上述第五条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报名参加图书资料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第八条  原从事非图书资料系列专业工作,具有大专和本科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和3年,且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报名参加图书资料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

第九条  参加图书资料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到指定的考试报名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本市图书资料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考试由杭州市人事局和杭州市文化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以吸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会同市文化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市文化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统一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本市图书资料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必须按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本市图书资料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由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文化局发文确认,并授予《杭州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杭州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杭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和颁发。

第十四条  根据浙职改(1996)3号文件有关规定,考试合格人员,用人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大专毕业任员级职务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员级职务五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级职务。其他人员可聘任员级职务。

具有中专以上规定学历人员,从事图书资料专业见习期满初定相应的初级职务,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现已被评聘图书资料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年度考核合格,可续聘原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含民营)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和杭州市文化局分别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