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人事档案是个人经历、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等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一个人本来面貌的客观反映,是组织上在了解人、使用人的过程中形成的,是经组织认可的个人档案材料。而材料的形成既来自于人事部门积极主动地作好收集整理,更得益于相关人员、部门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提供给人事部门,以便档案内容能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每个人的历史全貌。为此,据中组部1991年《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就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作如下规定:

一、归档范围

1、干部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任免表、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退(离)休审批表。

2、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政审(考核)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

3、办理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办理干部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登记表、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的批复材料。

5、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职务(职称)审批表。

6、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报批复、个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的材料,以及作为依据的调查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论据材料。

7、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疾等级的材料。

8、更改干部的姓名、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由本人及相关部门提供人事处。

9、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材料,在学习结束后由本人或相关部门提供人事处。

10、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由有关部门或个人以书面形式通报人事处,并将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移交人事处存个人档案。

11、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材料。如已批准转正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个人总结、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共青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由有关部门移送人事处存个人档案。

12、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材料由有关部门在评比结束后移交人事处。

13、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等会议形成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政绩材料,在会议结束后由本人将相关材料移交人事处。

二、归档要求

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2、必须完整齐全、客观真实、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和时

间。

3、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须经本人见面签字,任免呈报表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出去和返回的时间及出去的目的。

4、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水和复写纸书写。

5、凡归档材料不符合要求,必须返回经办部门补齐或补办手续,达到要求后,方可归档。

6、凡归档的材料,有关部门应在材料形成后半月内及时送交人事处档案室。

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