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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筹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提取8%,其中6%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统称统筹基金),2%由参保单位按一定比例划人职工个人帐户;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后向医保经办机构代缴,并全部计人其个人帐户。

2.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医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建立的一种特殊帐户,医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将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参保单位缴纳(提取)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该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的医疗费用,不能提取现金或移作他用。

3.个人帐户的资金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的2%部分,按职工不同年龄段(35周岁以下、35周岁至45周岁、45周岁至退休退职前、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划入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资金产生的利息。

4.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按什么标准计入?  
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划入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2.4%(含个人缴纳的2%,下同)计入;
(2)35周岁(含)至45周岁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2.7%计入;
(3)45周岁(含)至退休退职前的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3%计人;
(4)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按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5.8%计人;
(5)70周岁(含)以上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6.8%计入,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入。

5.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来源?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为减轻职工患大病后就医的个人负担,我市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制度。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从政府按本年度统筹地区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5%补贴中提取一部分;参保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每人每年缴纳36元(每月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6.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支付有何规定?
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4万元以上部分,主要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个人负担一定的比例。其中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个人负担1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个人负担10%;在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个人负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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