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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为提高学校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教职工进修活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状况,修订我校教职工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学校教职工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我校在职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条:在职培训应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培训方法。职工个人、部门都应有年度和中、长远的培训目标与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①从事教学和教学研究人员 1、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我校在第一线从事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特别要加强对学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的培养。 2、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我校教学和教学研究人员能及时获取科技发展的新信息,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3、主要形式为:岗前培训、晋职培训、单科进修、研究生主干课程培训、专题研讨班、讲习班、骨干教师进修班、硕士以上学历学位进修、国内访问学者、公派留学等。 4、鼓励和支持教学和教学研究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对"131"工程人选、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将有计划地通过公派留学的方式送到国外进修; 对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可以在工作间隙,结合研究需要到国内重点大学、重点实验室和有特色的研究单位以国内访问学者身份短期学习进修或开展合作研究; 鼓励教学和教学研究人员结合工作,在职攻读申请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以加强基础理论的系统培训和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 对新兴交叉学科前沿的新理论、新方法等组织高级研讨班或专题研讨班,进行交流与学习。 ②工程、实验、档案、图书、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1、我校工程、实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须以适应岗位要求和提高业务水平与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培训内容必须与从事的岗位工作相一致。 2、培训内容包括: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岗位上岗和晋升职称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培训与考核。 从实际出发,参加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新法规、新技术的专题学习、培训。 第四条:关于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1、管理人员的培训对于提高我校各项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中高级管理干部。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除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外,还必须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有关的法律、市场经济等知识。 2、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般管理人员参加学校内组织的上岗培训等;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人员进行计算机、现代管理讲座等培训。 第五条:关于工勤人员的培训教育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以适应岗位要求和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培训内容必须与从事的岗位工作相一致。主要参加岗位上岗和晋升技术等级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培训。 从实际出发,参加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新法规、新技术的专题学习、培训。 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进修条件 1、进修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2、各类人员的业务进修必须"专业对口",同时也要兼顾发展的需要。业务进修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形式进行,脱产进修应在岗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进行。 3、凡申请的各类培训属本校已在举办的,学校一律不予外送。 第七条:学习的审批手续 1、各部门应在每年的九月份提出下一学年的各类人员培训计划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实施。 2、凡经批准实施的进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进修单位简章),并填写《进修人员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 3、凡经学校批准的进修者,应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协议书一式二份,本人、人事处各执一份。 4、公派出国留学和在国内脱产三个月、半脱产半年以上的学习由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建立培训、统计制度 1、所有培训均在人事处登记备案,培训后的成绩单、证书等复印件交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对全校培训工作的人数、时间、内容、经费进行管理。 2、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在本人的考绩档案上连续记载,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职业资格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 3、各类人员参加的培训及结果均应在年度考核中有所反映,并作为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经费管理 ①学校教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 1、公派留学人员必要的外语培训考试费用。 学校视情况决定是否报销。 2、国内访问学者在作访问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参见《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实施高级访问学者暂行办法》。 3、报考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经费。 参见《杭州电大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4、专题研讨班、讲习班、教师备课会议进修费用。 凡经部门同意,分管校长批准的经费可予报销。 5、专业对口,本科以下(含本科)的进修,凭毕业证书按学费总额的50%给予报销。在校内进修者,代管费及上缴上级电大部分和重修重考费用由本人自理。 对于进修者拓展知识面,在校内攻读第二本科,代管费及上缴上级电大和合作高校部分以及重修重考费用由本人自理。如进修者已经读了在职研究生学位班,则应在此服务期基础上延长三年。 6、研究生主干课程进修费用。 学校从严控制进修研究生主干课程班。若取得研究生主干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学费报销50%。若今后再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班,学费报销时应扣除进修研究生主干课程学校已支付部分。 7、单科进修费用。 学校视情况决定。 8、晋职培训费用自理。 9、为提高技术等级而参加的各类培训,凭结业证书按学费的50%给予报销。 10、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本职岗位上岗前必须参加的培训,第一次参加培训学费全额报销。补考费用由本人自理。 11、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费用。 对于岗位所要求的继续教育,费用予以报销。 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报考就读者,学费一律不予报销。 ③脱产学习半年以上者,从第一个月起不享受校内津贴,其它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④凡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的进修人员,每周安排进修不超过一天,每学期集中学习不超过15天,超过部分校内工资参照事假处理。 ⑤对批准的各种学习,由于教职工个人原因,不能完成的,将根据双方协议书中有关违约条款处理。 第十条:服务年限 1、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的服务年限按协议执行。 2、国内访问学者回校后的服务年限按协议执行。 3、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年限参见《杭州电大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4、骨干教师进修班进修人员的服务年限按协议执行。 5、研究生主干课程进修人员的服务年限参照〈〈杭州电大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6、本科及以下进修人员毕业后的服务年限应满三年。 凡服务期限未满,经学校批准调离者,须实行有偿调动(自负学费 + X *未满服务月数。X-根据学校现行的校内月津贴确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我校原定的职工培训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中止。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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