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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假期工资待遇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人薪[1994]67号、[1995]79号、[1997]163号文件精神,以及杭州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假期分:病假、生育假、婚假、丧假、事假等。 一、病假: 1、病假在两月以内的,本人固定工资部分(70%)全额发给,津贴部分(30%)也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津贴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津贴部分按80%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津贴部分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津贴部分按7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的省职岗津贴、省直补贴按固定部分的病假规定比例发给。 5、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二、生育假 1、正产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80%发给(基本工资由固定工资、津贴、省岗津贴、省直补贴组成,下同)。 3、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80%发给。 4、以上2、3两种情况,请假期间,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5、晚婚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三、婚、丧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婚、丧假的教职工,在假期内,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1、婚假 ⑴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增加婚假12天。 ⑵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⑶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2、丧假 ⑴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⑵享受条件:职工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给予丧假。 ⑶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四、事假 1、学校对教职工的事假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教职工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系部处室领导及校领导的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2、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按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扣发基数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3、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止发放。 五、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事假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含二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事假在二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5、事假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教工因私事出国出境的假期和超过规定假期的待遇,可按国务院侨办[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办理。超过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假: 出国探亲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其它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2、上述各项休假中,有关学校的津贴、福利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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