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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校内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时工作人员聘用原则 1、聘用单位必须是本部门编制许可而校内又一时无法安排的情况下,聘用外来临时工作人员。 2、因特殊情况或一些技术工种急需的临时性工作,可聘用外来临时工作人员(含外借)。 3、所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即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非市区户口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三证(即身份证、当地政府外出务工证、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方可受聘。 三、聘用程序 1、用人部门每年10月份向校人事处报下一年度用工计划,人事处汇总后,报分管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招聘采用见面、查证、体检(服务性岗位)、试用程序进行。 3、凡部门招聘的临时工必须填写《临时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人事处核准后,方可正式使用。 四、其他 1、来校临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2、临时工作人员,除人事处办理临时工用工手续外,还需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件。 3、服务性岗位需做到先体检,后上岗,每年复查。 4、对未经审批或办证临时工作人员,人事处有权拒批临时工工资。 5、临时工作人员考勤表每月30日报人事处,次月5日发工资。 6、临时工作人员工资,根据不同岗位实行不同的岗位津贴。 7、临时工作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各部门要认真考核,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虚报,加倍扣除。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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