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校中层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及上述人员中已到退(离)休年龄而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学位、学历、职务、职称变动情况;

(二)本人经济收入情况,包括:

1、工资单应发收入(含岗位津贴);

2、工资单以外的校内收入;

3、工资单以外的校外收入;

4、本人纳税和捐赠情况;

(三)需报告的个人重要事项,包括: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及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9、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及变化(营建、买卖、出租和集资建房、装修住房等)情况。

10、本人、配偶使用公车、自购汽车情况:

11、本人、配偶收受礼品、礼金、回扣、购物以及处置情况;

12、本人接受国际或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授予荣誉和奖励情况;

13.本人在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兼职(含名誉职务)取酬或投资入股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情况;

(五)本人受奖惩或责任追究情况;

(六)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从业情况;

(七)本人参与操办的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八)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杭州广播电视大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并按规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涉及人员、财物情况以及其他还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以书面形式请示。

第五条  领导干部于每年131日前,填写《杭州广播电视大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集中报告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校党委组织部受理。校党委组织部于每年215日前将上一年度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汇总情况报校党委和校纪委。经校党委综合讨论后,由校党委组织部于每年31日前将综合情况报市委组织部。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校党委组织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的书面请示事项,校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认真研究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答复意见办理。

第九条  领导干部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应按要求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进行说明。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将严格保密,校党委组织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管理不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及时纠正违反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后,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杭州广播电视大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2、《杭州广播电视大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3、《杭州广播电视大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请示表》

4、填表说明

中共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2007420


附件四

 

填表说明

 

一、报告表必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可另附页。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如实报告的,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八条处理。

二、报告表由领导干部在每年131日集中报告时填写,表中所列事项如有发生,填写“有”,并就发生事项填写报告表二,予以详细说明,如已经在事项发生后报告,在表中明示“已报告”;所列事项如没有发生,在表中明示“无”。本人认为需要及时报告的,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报告。

三、报告表二中“报告事项”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共有八项。

四、领导干部发生个人有关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报告表二,按规定如实报告。“具体内容简述”应写明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

五、对报告的内容应注意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