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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图书馆保藏的文献是人类创造的知识结晶,也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真实记录。文献信息只有通过传播和交流,为今人和后人使用,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要实现馆藏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共享,离不开一套强有力的措施作保证,其中制订违章处罚办法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处罚不是目的,全体读者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维护资源共享的正当权益,才是共同的愿望。
(一)遗失图书的赔偿
1.读者遗失书刊,应及时主动向馆外借处说明,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
在规定的时间里不赔偿者,停止其借书权直至赔偿为止。故意回避责任者,除停止其借书权和要求其赔偿外,还要公开点名批评;态度恶劣者,报请学校处理。
2.读者遗失所借书刊的赔偿,参照下列办法:
(1)购书刊赔偿:以原书刊相同的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另赔加工费(含条型码、磁条费)5元。
(2)现金赔偿:按书价的2~5倍酌情赔偿。
(3)遗失精装书,以平装书赔偿时,应赔偿精、平装的差价。
(4)遗失的书刊经赔偿后2个月内又找回原书刊,且无损坏时,若赔款的,凭赔款收据可将书刊退回本馆,图书馆凭赔款收据退还读者所赔款;若购买书刊的,则不退回所赔书刊,找回的书刊经本馆注销可归其本人所有。
(二)借阅书刊逾期的处理
1.外借图书或期刊超过规定的时限,每册超期一天罚款0.10元,依此类推(如应还书刊当日碰上节假日则顺延)。读者需还清所有超期图书或期刊方可继续借阅,否则暂停外借的权利。
2.读者应在寒假或暑假期间归还的图书和期刊,可延迟到开学后两周内还清,超过两周者,每超期一天每册图书或期刊罚款0.10元。
3.读者因出差外地、实习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或期刊,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可酌情处理。
(三)违反借书证使用规定的处理
1.故意转借和冒用他人借书证借书或阅览,扣留借书证,由领证人本人来取,对转借人和冒用人每次各罚20元,并暂停领证人一个月的借书权利。
2.偷窃他人借书证借书或阅览,每次罚款30元,扣留借书证并通知领证人。
3.同时使用补发证和原证,扣留原证并罚款10元。
(四)偷窃、撕割、毁坏书刊等行为的处理
图书偷窃、撕割、毁坏书刊,每次按书刊原价5倍罚款(最低限额20元);圈划、批语、涂污书刊,每次罚款10元。情节严重者,还要公开点名批评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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