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侵蚀高校
高校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社会的一片净土,而近年频频曝光的高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的职务犯罪案件,引起人们对“象牙塔”内商业贿赂现象的关注。
今年年初,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站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后悔莫及:“我没有好好地把握自己,起初是吃吃喝喝,后来就收点土特产,这样越陷越深,直至坠入深渊。”
在1999年2月至2005年3月担任湖北大学校长助理、副校长期间,李金和利用主管后勤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开发商、建筑承包商贿赂共计人民币86.2万元、美金0.9万元。
不单是李金和,该校原校长助理吴永祥,规划建设处原处长张胜利、原副处长万立泉、原副处级干部
根据统计,2003年1月至2005年10月,武汉市检察机关查办在武汉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41件,涉案46人。其中2003年立案5件,2004年立案16件,2005年1至10月立案20件。
2005年年底,湖北省有关部门在关于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查处情况通报会上介绍了数例典型案件,其主要发生在高校权力集中、资金流量大的部门或领域,基建、采购、招生等财权部门成了“重灾区”。
从上可以看出商业贿赂开始侵蚀高校。那什么是商业贿赂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是因为商业贿赂对社会有以下严重的危害:
(一)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它的存在和发展,干扰了经营者间的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经营的企业论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奇怪现象,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预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入的16%。
(三)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有关假冒伪劣产品案例表明,它们之所以能在全国通行无阻,其主要法宝就是在其经营中大兴商业贿赂之风。
(四)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五)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安定团结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社会上普遍认为学校是“清水衙门”的旧观念。而如今,高校已经是一个巨大的经济活动主体,高校与公司企业单位的接触也越来越多。为防止商业贿赂在学校的滋生,我们应该改变旧观念,把好每一关,将学校作为一个重点监管的单位,从体制上截断伸向高校的商业贿赂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