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不得随意扩大现金使用范围。我校现金使用范围为: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劳动报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和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1000元以上的开支应使用转账支票结算。

  2、业务部门必须根据财务规定使用现金,不准将公款作为储蓄款私人存储,不准私设“小金库”,单位所有收入必须上缴计财处统一管理,严禁“收不入帐”和“坐支”现金行为的发生。

  3、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借据、白条、实物或其它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提取、运送现金要两人以上同行。保管现金要有安全措施,不准用铁皮柜、木柜存放现金,防止被盗丢失。

  4、正常开支借用的现金,必须明确用途、数额并经单位领导核实批准后方可办理。特殊情况需借用较大数额的现金,必须经计财处处长批准。因公出差预借差旅费,须经计财处审核计算,按规定借给。各类借款必须在任务完成后二周内结算还清,超出一个月未还者,从个人工资及补贴中扣回。

  5、借用现金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人员,外单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准借用现金。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得利用学校银行帐户替其它单位或个人套收现金,严禁利用银行帐户或支票搞非法活动。

  2、加强支票管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金额,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3、各部门借用支票,必须按报销金额的审批权限审批。借用支票一周内必须报帐清还,未还者不得再借用。借用支票者必须是本单位正式人员,外单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得借用支票。

      4、出纳人员须及时掌握银行存款实际情况,月终必须及时同银行核对帐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认真查清每笔“未达帐项”的来龙去脉。当月的“未达帐项”必须在下月底前处理完毕。

      5、各部门办理“托收承付”时,须经计财处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人员接到银行“托收单”后,应主动与业务部门联系,必须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办妥“承付”或“拒付”手续。

  6、严格落实银行预留印签分管制度。银行空白支票、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会计名章须分别保管,禁止一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