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文件
杭财行[2002]86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
市级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浙财行字[2002]40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杭财行[2001]760号)中有关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条款,补充规定如下:
1、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自备交通工具出差,则以该交通工具在出差地或附近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并按1天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杂费。
2、出差人员参加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自备交通工具参加会议,则以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并按限额标准凭据报销杂费。
3、上述出差人员如自备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4、本补充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差旅费 补充 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2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