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揭批邪教组织“法轮功”篇
(一)、什么是邪教组织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共同特点是:都是以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迷信邪说;都有一个自称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作为信徒顶礼膜拜的偶像;都是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信众;都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
邪教堪称社会的毒瘤和人类的瘟疫,邪教组织是一股地地道道的邪恶势力,其本质在于邪,其能量在于邪,其顽固在于邪,其破坏力也在于邪。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堪称古今中外一切邪教组织共同的邪恶本性。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和“大卫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法国和比利时的“太阳圣殿教”、俄罗斯的“最后的圣约书神庙”、乌克兰的“大白兄弟会”以及中国的“法轮功”等等,均属于彻头彻尾的邪教组织。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听任邪教组织危害人民的生命安全,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邪教组织”这个概念已经成为国际通用的专门术语。
(二)、邪教组织有哪些特征
一般而言,邪教组织主要具有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收钱财、秘密结社和危害社会等特征。
1、教主崇拜
教主崇拜是邪教组织的一大特征,惟教主是从,为教主而生而死。邪教的教主都自称为“神”,大搞“造神运动”。要信徒对其顶礼膜拜,绝对服从。美国邪教“人民圣殿教”的教主琼斯、“大卫教”的教主考雷什、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的教主麻原彰晃等,都将自己吹嘘成神或神的化身,大树特树教主的绝对权威。在狂热的教主崇拜支配下,不少信徒甘心情愿地为教主奉献出自己的全部财产、精力乃至肉体,为主自残、自杀,甚至作出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2、精神控制
精神控制是邪教教主为巩固自身的“神圣”地位,维持信众对自己的效忠的基本手段。为了达到使信徒对自己绝对效忠的邪恶目的,邪教教主往往以各种谎言、骗术、心理暗示诱导等手法对信徒进行“洗脑”,进而实现精神控制。这种变态的精神控制使信徒丧失人的正常理智,丧失判断是非的基本能力,陷入一种极度忧虑或极度渴望的痴迷状态,最终酿成精神失常和彻底崩溃的后果。
3、编造邪说
编造歪理邪说是一切邪教教主蒙骗坑害群众时惯用的卑劣伎俩。邪教组织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冒用宗教的术语,编造和散布各种歪理邪说,妖言惑众,人为地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达到对信众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迄今为止,邪教组织的各种邪说以“世界末日论”最为普遍。在“世界末日论”这种邪说蛊惑下,邪教教主可以随意地命令其信徒为避免所谓“末日灾难”而做出一切事情。
4、敛取钱财
敛取钱财是现代邪教组织的一大经济特征。现代邪教的教主大都是骗钱敛财的暴发户。邪教组织或者要求信徒倾其所有钱财奉献给教主,或者通过所谓“心理治疗”骗取高额治疗费,或者大量印制书籍、录音带、录像带、VCD等向练习者兜售,或者通过开设各类学习辅导班收取高额学费。
5、秘密结社
各种邪教通常都有以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的组织体系,采取诡秘的联络方式,开展诡秘的非法活动。邪教组织具有明显的秘密结社性质,一般信徒是不了解其内幕的,常常被蒙在鼓里。邪教组织的等级和戒律森严,要求信徒绝对服从教主,且严禁脱离和背叛邪教组织。
(三)、邪教组织在我国一些地方蔓延造成哪些严重后果
近年来,邪教组织在我国一些地方蔓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这些非法的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并控制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制造颠覆政权的舆论,攻击党和政府,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动辄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非法举行集会、示威,或者强占公园、活动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正常的宗教活动;煽动、欺骗、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邪教组织的标识,毒化人们的思想;煽动、蒙骗其成员或者群众“寻主”、“升天”实施自尽、自残等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等手段,奸淫妇女、诈骗财物。“法轮功”就是一个典型的邪教组织,其涉及面之广,对社会危害之烈,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已经严重损害了练习者的身心健康,并且影响了社会稳定,危害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邪教和宗教的区别是什么
邪教并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宗教,邪教与宗教有着本质的区别。宗教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宗教有其历史传承下来的经典和偶像,并形成了严密的思想和哲学体系。宗教信仰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任何一个国家的合法宗教,都要承担起保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责任。邪教则恰恰相反,邪教的“教”并不是指宗教的“教”,而是特指一类邪恶的说教、邪恶的势力。邪教组织不同于正常的宗教组织,它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人心,发展和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具体而言,邪教与宗教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在宗教中神、人是有别的,再有权威、再德高望重的神职人员(僧侣、主教、神父、牧师、阿訇、道士等)也不得自称为神;邪教主却自称为神。如李洪志自称为神。日本“奥姆真理教”的头头麻原彰晃也自称是佛的转世,也有一张伪造的上有光环、双腿盘坐、飘浮空中的“飘浮神功图”照片。
2、宗教的传教活动是公开的,僧侣在寺庙中公开讲经,主教、神父在天主教堂中公开布道,这是人们所常见的。而“法轮大法”(“法轮功”)等等邪教则有不可告人之处。
3、宗教并不反社会、反人类,而邪教则反社会反人类。如:“法轮大法”和前述的“人民圣殿教”等都是反社会、反人类的。再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在1995年3月20日制造了东京地铁的沙林毒气案,导致12人死亡,5000人受伤。伤亡的人完全是普通百姓,其反社会、反人类的性质十分明显。
4、宗教不允许神职人员个人骗财敛财,而邪教教主如李洪志则大肆掠夺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美国“人民圣殿教”的教主吉姆·琼斯和我国前几年南方破获的邪教组织,其头头自称“灭绝王”的也是这样。
5、宗教有自己的典籍和教义,邪教的所谓教义都是危言耸听的歪理邪说。
综上所述,邪教与宗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有着明显的本质区别。实践证明,防范和惩治邪教有利于维护宗教的正常活动,惩治邪教与保护宗教是完全统一的。
(五)、为什么说“法轮大法研究会”是邪教组织
之所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是邪教组织,因为“法轮大法研究”完全符合邪教组织的基本概念和所具有的重要特征。
1、“法轮大法研究会”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设立的”
“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创设人李洪志是冒用“气功”的旗号起家的,在其编造的那套“功法”根本不能使练功者达到祛病健康之目的时,他又极力贬损气功,将气功贬为低层次上的东西。此外,李洪志还冒用科学术语拼凑了一整套“法轮大法”的歪理邪说。需要指出的是,李洪志一方面冒用科学术语,歪曲科学真理,以伪科学为其邪说遮丑,借以迷惑、恐吓和欺骗群众;另一方面又极力诋毁科学、贬低科学和反对科学,企图以其邪说将科学取而代之。更有甚者,李洪志冒用宗教术语为自己的功法和邪说披上宗教的外衣,以欺骗和迷惑世人。如李洪志借用佛教“法轮”一词为其功法命名,还别有用心地设计了一种佛道混合的标识;在其形形色色的妖言邪说中,也充斥着宗教的各种术语。
2、“法轮大法研究会”大搞“教主崇拜”
“教主崇拜”是一切邪教组织的共同特征,“法轮大法研究会”亦不例外。该组织大搞对李洪志的神化和“教主崇拜”。李洪志通过编造“个人简历”,自称自己“与佛祖同日诞生”,吹嘘自己是“佛祖转世”。李洪志大言不惭地吹嘘自己“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有推迟地球爆炸时间的大神通,是“把整个人类超度到光明世界中”的救世主。李还自吹比老子、释迦牟尼、耶稣还高,出言便是“经文”。其实,李洪志之所以要求弟子们膜拜他这个万能的教主,就是企图从精神上主宰和操纵练功者,并从中聚敛钱财。
3、“法轮大法研究会”实行严格的精神控制
“法轮大法研究会”采取一系列卑劣手法,以求达到对练功者实施精神控制的目的。李洪志一般是通过引诱、“洗脑”和恐吓这三步曲达到对练功者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先以祛病健身为诱饵,以“真、善、忍”为幌子,引诱人们练习“法轮功”;接着要求练功者不断“学法”,与其他学说一刀两断,达到非“法轮功”不练、非“法轮大法”不信的痴迷状态。李洪志以“末日说”、“地球爆炸说”恐吓练功者,令其终日处于极度忧虑和恐怖的幻觉之中;同时又以“法身说”令练功者相信其“法身”无时不在,无处不在,随时随地都在监控练功者的思想和行为。
4、“法轮大法研究会”编造了形形色色的歪理邪说
与其他邪教组织一样,以李洪志为首的“法轮大法研究会”编造和散布了形形色色的歪理邪说。如李洪志编造了“地球末日论”、“地球爆炸论”等歪理邪说,人为地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以使练习者膜拜和追随他这个万能的“救世主”。此外,李洪志还编造荒诞的“消业说”,使无数练功者贻误治疗时间或死或伤或精神失常,酿成了一幕幕惨剧。
5、“法轮大法研究会”大肆敛取钱财
邪教教主大都是非法敛取钱财的暴发户和吸血鬼,李洪志亦不例外。现已查明,“法轮大法研究会”为敛取信徒的钱财,大量组织书籍、画像、音像制品、练功服、徽章等“法轮功”系列产品的非法出版、生产和销售。李洪志及其他核心人物从中聚敛了巨额财富,成为名副其实的暴发户。
6、“法轮大法研究会”属于秘密结社性质的非法组织
与其他邪教组织一样,“法轮大法研究会”建立了一套严密且诡秘的组织体系,控制信徒,从事非法活动。“法轮大法研究会”组织诡秘、活动诡秘、策划闹事诡秘,不仅外界难知其内幕,而且一般练习者也不得其详。李洪志在国外发布一道秘密“指令”,几天内即可通过严密的组织系统和先进的通讯手段传达到所有练功者。
7、“法轮大法研究会”危害社会
“法轮大法研究会”是一个对抗现实社会,给我国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典型的邪教组织,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该组织策划非法聚集,煽动和组织围攻学校、公民家庭、报社、电视台、政府机关,甚至聚集在中南海周围进行非法示威。事实证明,“法轮大法研究会”的所作所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总之,“法轮大法研究会”已经成为一股对国家、人民和社会构成严重危害的邪恶势力,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这个邪教组织邪就邪在以练功为名,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邪就邪在打着传教的幌子破坏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秩序,邪就邪在处处煽动闹事,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邪就邪在具有不可告人的政治图谋。“法轮功”就是邪教,“法轮大法研究会”就是邪教组织。
(六)、为什么说修炼“法轮功”不是正常的健身活动
正常的健身活动应当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祛病健身。气功作为一项强身健体的健身活动在我国已有数千年的悠久历史。李洪志为了传播其歪理邪说,打着气功的幌子来推广其“法轮功”,企图以此迷惑治病心切的群众,进而敛取钱财。事实证明,李洪志竭力鼓吹的“法轮功”根本就不是什么能够帮助人们强身健体的气功,而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反科学的邪说。受李洪志这套邪说的蛊惑欺骗,一些修炼者有病而自以为“感觉良好”,自欺欺人,一些修炼者有病而不去就医服药,不少人以“消业”为由拒绝医治而魂断“法轮功”。据不完全统汁,全国因修炼“法轮功”致死者达1400多人。“法轮功”让人致病致残致死,堪称罄竹难书、血债累累,如此严重损害身心健康乃至危及生命的“功法”,决不是正常的健身活动。一言以蔽之,修炼“法轮功”与健身无缘。
(七)、世界各国对邪教组织及邪教活动的一贯态度是什么
邪教的危害是世界性的,任何—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听任邪教组织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世界各国政府对于邪教组织都采取高度警觉、防范的态度,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坚决予以依法打击。美国政府为了取缔“大卫教”,出动了装甲车,兴师动众地打了两个多月,导致几十人死亡。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政府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本国的邪教组织。
邪教组织的危害性已经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警觉和广泛关注,并普遍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反对邪教,制止邪教一切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各国政治家的基本共识。主要采取的措施一是依法对邪教组织加强监控和管理。当前不少国家都从完善立法、健全管理机构等方面入手,加强对邪教组织的监控、限制与管理。二是依法严惩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西方国家一般根据邪教组织成员的具体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个人进行制裁,从而对邪教势力进行打击。三是加强国民抵御邪教能力的教育。7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纷纷发起组织一些专门与邪教抗衡的团体,如“反崇拜团体小组”、“邪教观察中心”、“关注邪教小组”、“有关亲属委员会”等等。这些团体,有的是政府出面组织的,也有民间自发组织的。其主要任务是专门收集有关邪教组织的信息资料,向社会揭露邪教组织真相,支持家长做加入邪教组织的子女工作,帮助脱离邪教组织的信徒等等。通过新闻媒体对邪教进行揭露与批判是普遍的方法。
(八)、美国政府对邪教的态度是什么
美国政府深知邪教给社会秩序和公民正常生活造成的巨大危害,打击自己国内邪教组织的时候,从来就没有手软过。在调动司法和行政手段的同时,甚至不惜动用武力来严厉打击国内邪教势力。
1985年5月13日,美警方在费城围攻“无畏”邪教组织,直升机投下C--4炸药包,包括5名儿童在内的11人被炸死,60个家庭在行动中被摧毁。1993年2月28日,美联邦调查局等部门围攻“大卫教”据点骆驼山庄,动用450名军警,数十辆坦克、装甲车和直升机,86名教徒葬身火海。
(九)、我国政府对邪教组织及邪教活动的一贯态度是什么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邪教组织及邪教活动的斗争,一贯主张对邪教组织必须坚决依法取缔,对其邪教活动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专门对惩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为依法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
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进一步表明了我国旗帜鲜明地反对邪教的立场和态度。
我国政府所持的“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依法严厉惩治邪教活动的”态度是一贯的、鲜明的和坚决的。实践证明,任何宽容姑息的态度都将对国家、社会和人民贻害无穷。
(十)、对参加邪教活动的人员为什么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往往带有明显的欺骗性,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容易受骗上当。以“法轮功”为例,“法轮功”修炼者绝大多数是受蒙骗的,实际上他们也是“法轮功”的受害者。因而,要注意对参与邪教活动的人作区别对待,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欺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对“法轮功”问题的处理为例,立足点在于教育、转化和解脱绝大多数“法轮功”修炼者,一般练习者只要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同其划清界限,不再参加“法轮功”组织的一切活动,就一律不予追究。对极少数策划、组织煽动闹事者,则要依法处理。
总之,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质上是正确区别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必然要求,意味着将打击矛头对准极少数犯罪分子,对绝大多数受蒙骗的参与邪教活动的群众则要团结和教育。这无疑是一种负责任的审慎态度。
(十一)、党和政府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有哪些政策界限
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是一场政策性很强的政治斗争,一定要严格掌握政策和法律界限。党和政府一再强调,要区别不同情况;区分和解决不同性质的矛盾,要立足于教育,立足于转化,要坚定地相信大多数,依靠大多数,孤立极少数,要把正常的健身练功活动同打着这个旗号搞迷信活动、宣扬伪科学区别开来;把一般“法轮功”练习者同极少数违法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区别开来;把正常的宗教信仰、合法的宗教活动同“法轮功”组织的活动区别开来;把在“法轮功”问题上犯有错误但有明显悔过表现的区别开来。
(十二)、“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哪些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据此,任何公民、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服从法律,既享有和行使法定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宪法第51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然而,李洪志策划、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打着“真、善、忍”的旗号,把自己凌驾于党和人民之上,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拒不服从国家法律,肆意践踏法律秩序。他们把自己视为特殊公民,心中只有所谓“法轮大法”,没有国家宪法。只许自己宣扬歪理邪说,不允许其他公民以合法方式对他们的歪理邪说行使怀疑、讨论和批评的权利。这样一个自我膨胀、漠视法律的组织及其所从事的一系列非法活动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公然挑衅,是对国家宪法的严重违反。
(十三)、“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哪些规定
“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使国家机关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剧场、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6条规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即“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诈骗财物。
(十四)、“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了哪些民事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文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李洪志早在“传功”初期,就演出了多出“免费”替人“治病”的活剧。在此过程中,他往往一面“免费”替人“治病”,一面暗示患者应当捐助“功德”款100元以上。显然,这位既无医术又无法力的李洪志“治病”是假,骗钱是真。李洪志在“传功”的中、后期,已不满足于如此小打小闹,他干脆在其“法轮大法”的书刊、“经文”中直接宣称所谓“有施才有德”、“小施获大德”,从而在全国各地众多的练习者中骗得大量钱财。同时,李洪志还一再宣传“吃药就是不相信练功能治病”,声称只能通过修炼“法轮大法”方能功到病除。在这一虚假暗示的误导下,许多练功者延误了治病的时机,身体健康受到极大伤害,甚至致死。
(十五)、“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哪些规定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法轮大法研究会”因为未经申请登记核准,它作为非法组织的性质,是无可置疑的。
(十六)、“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法轮功”组织在未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聚集,并无理要求国家机关给其划出专门的“活动范围”。这些活动明显违法,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十七)、“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哪些规定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25条还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宣传迷信”、“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然而,李洪志在其非法出出版的有关“法轮大法”的出版物里,大肆兜售反科学、反人类、反政府、反社会的歪理邪说,完全违反了我国的《出版管理条例》,理应查处。
(十八)、“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哪些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6项规定:凡“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构成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未经核准登记的非法组织,多年来,“法轮功”组织却以所谓“法轮大法研究会”名义,定期不定期地在全国各地组织“弘法”、“庆功”、“庆典”、“纪念”等大规模活动,严重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如此,“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还直接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设立的多项关于禁止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扰乱社会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这类行为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1项的禁止性规定;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法轮功”组织多次组织练功者在我国国家机关或新闻单位附近,进行非法聚集,扰乱了公共场所的交通治安秩序,影响了普通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此行为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2项禁止性规定;扰乱其他社会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除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外,社会秩序还包括社会教育秩序、社会传统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等。李洪志大肆宣扬练功与治病的矛盾,鼓吹和玩弄练功即不得看病吃药的骗术,严重影响了社会风化秩序、社会传统秩序,影响了群众的安居乐业秩序,也属严重的治安违法行为。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5项还规定,“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应予以禁止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李洪志大肆宣扬地球已经爆炸了两次,行将爆炸第三次,惟有他这位“法力无边”的“大师”方能“推迟地球的爆炸”等煽动性说辞,蛊惑人心,给人心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许多不利的影响。
(十九)、“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家税收法规的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相关的税收法规也就此作了详细规定。“法轮功”打着“弘法”、“祛病健身”的招牌,在许多省、市开办了多期“法轮功”教功辅导班、“法轮功”功法报告会,印制了大量有关“法轮功”功法的非法出版物和音像资料,牟取暴利,并逃避纳税的义务。对“法轮功”组织的这类黑钱、黑账理应严厉查处。
(二十)、“法轮功”练习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的哪些规定
公安部通告第3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聚众进行‘会功’、‘弘法’等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活动”,第4条规定“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进行维护、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第六条规定“禁止任何人组织、串联、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动”。“法轮功”练习者大部份是因为组织练功、“会功”、“弘法”,参加静坐、上访为李洪志鸣冤叫屈等活动,触犯了上述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或屡教不改被劳动教养,其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有哪些规定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二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括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有哪此规定。
这个解释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1、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2、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3、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4、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6、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二》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二》提出,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解释还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两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解释二》还规定了下列川语的含义:“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影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下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二十三)、湮灭亲情 残害家庭——李洪志及邪教“法轮功”破坏家庭案例剖析(抄自新华社记者报道)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美满的家庭是构成社会稳定的基石。
然而,在李洪志及邪教“法轮功”去掉“执著心”、“上层次”、“求圆满”等歪理邪说的诱惑下,一些“法轮功”痴迷者抛弃夫妻爱、无视骨肉情,制造了一幕幕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人间悲剧。
邪教““法轮功”湮灭亲情,破坏家庭。千千万万个受“法轮功”残害的家庭血泪控诉:坚决铲除邪教“法轮功”,找回往日幸福温馨的好时光。
她原本答应给身患白血病的弟弟捐献骨髓。但为了按照“师父”的要求去掉“执著心”,她割舍了骨肉情
刘长红原是辽宁省丹东市一所小学的班主任,在父母的眼中,她是一个“好女儿”,在弟弟的眼中,她是一个“好姐姐”。她的父母说,平时下了班回到家,她总是争着去买菜、做饭,侍候年迈的奶奶。
刘长红的弟弟不幸患上了白血病,家人焦急万分。刘长红一面劝慰奶奶、父母,一面精心照顾病床上的弟弟。当医生说只有进行骨髓移植才有望挽救弟弟的生命时,刘长红毅然提出由她给弟弟捐献骨髓。
然而,灾难再次降临到刘长红一家。受李洪志歪理邪说的蛊惑,1998年刘长红练上了“法轮功”。此后,她像换了一个人,对家失去了感情,常常夜不归宿,后来干脆八九天不回家。她的父母、叔叔实在看不下去,耐心地劝说她回心转意。刘长红不但不听,反而大发脾气。她喊叫着,要“上层次”,就要按“师父”说的,去掉“执著心”,去掉“名、利、情”。
刘长红所说的“去掉‘执著心’”,正是李洪志蒙骗群众的重要“法宝”。李洪志宣称,“所有的执著心,只要你有,就得在各种环境中把它磨掉……修炼就得在这磨难中修炼,看你七情六欲能不能割舍,能不能看淡。你就执著于那些东西,你就修不出来。”
为了去掉“执著心”、“上层次”,刘长红不顾父母恩,无情地抛弃了姐弟情。治疗弟弟的白血病要花费数十万元的医疗费,并不富裕的父母心力交瘁。然而,沉迷于“法轮功”的刘长红不仅不再提为弟弟捐献骨髓一事,反而对“法轮功”如醉如痴。原本不堪重负的父母既要操心给儿子治病,又要不停地做她的思想工作。刘长红的母亲悲痛地说:“我们精神都垮了,连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都没有了,再这样下去,这个家眼睁睁地就要毁了。”8l岁的奶奶看到刘长红迷恋“法轮功”的样子,也气得病倒在床。
为了去掉“执著心”以求“上层次”,最终害得家无宁日的“法轮功”痴迷者又何止刘长红一人。福建省南平市的林美芳,原本也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丈夫虽然得过癌症,但通过积极治疗,基本控制了病情,儿子在外地工作,女儿从事文艺工作,经常出国演出,乡里乡亲都夸她有福气。
然而,自从林美芳1998年开始练习“法轮功”后,就给丈夫、子女带来了无尽的精神折磨。为了唤醒母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两次请假回家劝说母亲回心转意。有一次,儿子苦口婆心劝说半天,林美芳竟无动于衷,伤心的儿子流着眼泪回去了。女儿在国外演出期间,时刻担心母亲练功出现问题,一有时间就给家里打电话,难以安心演出。林美芳的丈夫因得不到很好的照顾,病情进一步恶化,目前癌症已到了晚期。
林美芳日前已基本转化,对痴迷“法轮功”给家人带来的伤害后悔不己。
为求“圆满”,她放弃了苦心经营的小书店,还怂恿未成年的儿子一同“护法”
长沙市商标线带厂的郭坚锐一提起“法轮功”就悲愤交加:“我本来有个幸福的家庭,是邪教‘法轮功’破坏了我们的一切。每当看到其他家庭都开开心心地过日子,我内心深处就感到一种难言的苦涩。”
郭坚锐前几年病退后和妻子叶思静经营了一个小书店。妻子很体贴他,郭坚锐身体不太好,妻子便主动承担起看店、进书、做家务等大部分工作,郭坚锐则主要教管儿子读书。虽然收入不高,但家庭温暖而幸福。
然而,“法轮功”夺去了这一切。1997年叶思静练上“法轮功”,来看店的时间越来越少,有时一出去就是一个星期、十多天,到最后店也不管了,书也不进了,完全变了个人。
对妻子练习“法轮功”,郭坚锐一直坚决反对。他对妻子说:“李洪志要人脱离社会、放下家庭才能‘圆满’,‘圆满’了又干什么?家也没有了,亲人也不要了,‘圆满’还有什么用呢?”
但叶思静仍执迷不悟,反而争辩说,“法轮功”教的是“真、善、忍”,练好了就能“圆满”、“上天国”。更令郭坚锐心碎的是,在他妻子的带动下,原本孝顺、听话的儿子也练起了“法轮功”。
叶思静整天除了练功就是睡觉,来店里租书的人越来越少,生意日渐惨淡,儿子练功后的学习成绩也直线下降。一次,不明事理的儿子拿了一把菜刀架在脖子上,威胁爸爸郭坚锐说:“以后不要再管我,否则我就自杀。”
回想起那令人心碎的一幕,郭坚锐至今仍泣不成声。他对记者说:“听了儿子的话,我心如刀绞,毕竟骨肉连心呀。我怎么能看着他死呢?一夜之间,我急白了头发,彻底绝望了。”
如今,郭坚锐日夜盼望着妻儿早日醒悟,使这个已经破碎的家重新拥有幸福。
多少“法轮功”痴迷者像叶思静一样:为了“修成圆满”,抛家舍业,给家人留下无尽的痛苦。
辽宁省凤城市鸡冠山镇农民宋丽,几年前和丈夫一起练习“法轮功”。为舍弃正常人的“名、利、情”,抛家舍业,一心练功。家中72岁的母亲和两个正在读小学的孩子现在生活无着落,学习成绩明显下滑,农活无人干,收入无来源,只好靠亲戚接济生活。
为了除掉阻拦她“上层次”的“魔”,她举刀砍向自己年仅6岁的女儿。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然而,竟有这样一个母亲、一个“法轮功”练习者,为了除掉阻拦她“上层次”、“升天成佛”的“魔”,残忍地举刀砍向了自己年仅6岁的女儿,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3口之家永远失去了往日的欢笑……
1999年12月16日晚,辽宁省的佟岩将自己年仅6岁的女儿用菜刀砍死在自家床上。佟岩1996年10月开始练习“法轮功”,砍死女儿后,她光脚跑到楼下,口中念念有词:“升天,升天……”
提起女儿被杀一事,佟岩的丈夫徐爱军仍悲痛欲绝:“我现在不敢提起这件事,每当想起它,就心如刀绞。我整天想念女儿。我们好端端一个家,被‘法轮功’害得家破人亡。”
徐爱军说:“我爱人没有练‘法轮功’之前,工作积极,对老人孝敬,是一个贤妻良母。”那么,是什么“魔力”诱使一个贤妻良母亲手杀死自己的女儿呢?佟岩自己回忆说,“当时有一个‘魔’对我说:如果你把女儿杀了,就能修成佛。”
一些“法轮功”痴迷者正是在李洪志歪理邪说的蛊惑下,由极端自私的心理驱使,抛弃家庭,毁掉亲情,“圆满”上了死亡之路……原本美满的家庭蒙受了无尽的压力和痛苦。
天津市蓟县农民冯立凤被李洪志的的歪理邪说所迷惑,1999年3月投河自杀后,年仅12岁的儿子和6岁的女儿心灵受到极大的伤害,学习成绩也明显下降。他的丈夫既要打工挣钱;又要照顾两个孩子,痛苦不堪。冯立凤年迈的母亲每当想起女儿被“法轮功”害得性命不保,家庭破碎,就泪流满面。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通讯站的工程师张坚受李洪志及“法轮功”的毒害于1999年2月跳楼自杀后,60多岁的父母失去了这个独生子,生活无人照顾,终日以泪洗面。
辽宁省丹东市的王锡东练习“法轮功”后,1999年8月21日跳车身亡。他是个独生子,离结婚日期只有一个多月,新房已装修好,各种物品准备齐全,请柬也已向亲朋好友下发,结果却追随李洪志走上了绝路。家人为此遭受严重的精神打击,痛苦不已。
放弃“名、利、情”,“圆满”到“苍穹”……李洪志抛售的妖言惑语蒙骗了多少无辜的群众?
抛家舍业、骨肉分离……成千上万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因练习“法轮功”而遭到破坏!
邪教“法轮功”摧残生命,践踏人权,丧尽人情,剥夺幸福,罪责难逃。
田建国一家老少三代其乐融融,然而迷上“法轮功”后,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接连上演了三幕悲剧
河南省南阳市粮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田建国和他的妻子王朋原本忠厚老实,工作勤奋,儿子出生后更是给家庭带来了无穷的欢乐。但自从夫妻俩接触“法轮功”后,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接连上演了三幕悲剧。
1997年夫妻二人开始练习“法轮功”,很快达到了痴迷的程度。他们不仅自己抓紧一切时间练功,还让不满15岁的儿子田培起早贪晚地跟着练。为了同爸爸、妈妈一样地专心练功,田培渐渐产生了厌学情绪,先是上学迟到、早退,继而隔三差五地旷课,最后干脆辍学在家,一门心思地练习“法轮功”。
据南阳市七中的老师介绍,田培聪明好学,一直是班里的好学生。学校领导和老师不忍心让这么好的学生毁掉前途,三番五次登门规劝,希望孩子重返校园。可此时一心指望“上层次”、“求圆满”的田建国夫妻,反倒认为儿子练“法轮功”比在课堂学习知识更重要,儿子跟着“师父”比跟着老师学习更会有出息。田建国先后两次带着儿子进京违法闹事。至今田培仍跟随她的母亲为痴迷“法轮功”,弃家不顾。
据熟悉田建国的人介绍,田建国练习“法轮功”后思想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他常说,人世间一切事物都是虚假的,他已经看破了红尘,厌烦了正常人的生活,一心想跟着“师父”“上层次”、“求圆满”。尽管他们夫妇同为“功友”,但却相互仇恨,都认为对方“层次”不够,是影响自己“上层次”的障碍,最后竟为此离了婚。田建国的父亲有严重的胃溃疡,因儿子、儿媳、孙子练功并痴迷不醒,精神受到很大刺激。特别是儿子离婚、孙子辍学、儿媳带着孩子离家出走,一幕幕的悲剧给年迈的他带来巨大的精神刺激。去年11月,老人病情加重,不久便带着对儿孙无尽的牵挂离开了人世。
目前,思想已有明显转化的田建国,每当想起这些心酸、荒唐的往事,都痛悔不已。他时时呼唤妻儿不要再受李洪志的骗了,早点回家,共同找回那段曾经拥有的美好时光。
阎建志一家四口练习“法轮功”,为“上层次”、“求圆满”,两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先后破裂。
阎建志是位离休干部,他原本有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夫妇俩互敬互爱,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成家后生活美满,小孙子活泼可爱,老少三代其乐融融。然而,自从“法轮功”的魔爪伸进这个家庭后,和美的生活一去不返,接踵而来的是三代人之间的埋怨、争吵,最终分崩离析。
和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一样,阎建志抱着强身健体的愿望,于1996年10月练起了“法轮功”。在他的带动下,老伴和两个女儿阎惠敏、阎惠芳,也都迷恋上了“法轮功”。此后,无论春夏秋冬,他们每天早上五点准时起床练功,晚上还要看书“学法”,其他任何事情都无心顾及。
为了“上层次”,早日“成佛成仙”,老两口和两个女儿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修炼。原来聪明贤惠、勤俭持家的阎惠敏和阎惠芳,开始逐渐对家务事不管不问,对丈夫和孩子也漠不关心。两个女婿虽然极力劝阻,恳求她们回心转意,但阎惠敏和阎惠芳充耳不闻,痴心不改,反而认为是“魔”在干扰她们练功。
无奈之下,阎惠敏和阎惠芳的丈夫分别提出离婚。出人意料的是,阎惠敏和阎惠芳竟一口答应,在她们看来,修炼就是要按李洪志说的去掉“名、利、情”,离了婚,练功就不受干扰了。离婚后的阎惠敏、阎惠芳更加痴迷,最终因参与闹事,扰乱社会治安,被有关部门依法劳教。
想起这段不堪回首的往事,如今已经醒悟的阎建志痛心疾首,“我们一家三代原本和和睦睦,都是李洪志和他的‘法轮功’把我们家弄得四分五裂,外孙、外孙女整天哭喊着要妈妈。”
在李洪志的要想修得“高层次”,必须“去掉人的各种欲望、执著心”的煽动下,不知有多少人像阎建志的两个女儿那样,陷入“法轮功”的泥潭不能自拔,一个又一个原来幸福和睦的家庭因此遭到破坏。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供销社职工赵翠霞,退休后和丈夫何朝林一起搞运输业务,每月有2000多元的收入,一家人生活得和和美美。赵翠霞1998年开始练习“法轮功”后,便一心想着“上层次”、“成仙成佛”,原本幸福的家庭从此破碎。
今年1月,何朝林流着泪问妻子赵翠霞:“你连家都不要了,那你们追求的所谓‘善’心哪儿去了?”赵翠霞冷冷地说:“我就这样了,该咋着就咋着吧。”为了拦住赵翠霞不去练习“法轮功””,她的女儿抱着她的腿不放,何朝林跪在地上不起,赵翠霞都无动于衷。2月7日,何朝林在去许昌送煤的路上,因惦记家中的老伴,神情恍惚,没有注意车上着了火,结果被烧成重伤,至今仍在医院治疗。
“妈妈,您快回来吧——”身患绝症的15岁少年刘文勇,曾向执迷不悟的妈妈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