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一、
凡家不在本市的单身教职工,可以申请居住集体宿舍。
二、
集体宿舍只限本人居住,教工亲属及朋友、外地来杭探亲
者,均不得居住。
三、
所配家具须按定额使用,不得多占或挪作它用。
四、
两个以上单身教职工合住的宿舍,必须保证能够随时安排
其他教职工入室居住。同住一室的教职工不得拒绝。
五、
单身教工结婚后,应退还校集体宿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
续占用。
六、
不得私自占用集体宿舍做为结婚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