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一、         凡家不在本市的单身教职工,可以申请居住集体宿舍。

二、         集体宿舍只限本人居住,教工亲属及朋友、外地来杭探亲

者,均不得居住。

三、         所配家具须按定额使用,不得多占或挪作它用。

四、         两个以上单身教职工合住的宿舍,必须保证能够随时安排

其他教职工入室居住。同住一室的教职工不得拒绝。

五、         单身教工结婚后,应退还校集体宿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

续占用。

六、         不得私自占用集体宿舍做为结婚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