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修缮工程及采购招投标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由学校组织的基建工程项目、专项维修、教学仪器设备的大宗物品采购等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工作中体现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防止招投标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促进我校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针对我处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除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的招投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外,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所有招投标工作。

第二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专项维修和采购等)总造价在5万元以上(5万元)5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以下)必须实行招投标;基建、修缮工程和大宗物品等采购总价在5万元以上( 5万元)必须进行招投标(如遇到特殊情况,经招标小组确定后另行处理)

第三条  学校根据招投标的内容,分别成立以有关职能部门为主,由监察室、计财处、现代教育技术部、后勤产业处参加的招标小组,负责招标有关事宜。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的专家参加,招标工作必须要有监察人员参与,否则无效。

第四条  招标方式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信息分布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内容详细、规范。参加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五条  招投标工作由主管项目的职能部门召集(主持),并负责编制招标书等,招标前一周主管项目的职能部门应将本次招标书(及有关说明)送达招标小组各成员。招标资料必须要由专人保管。投标单位必须将投标书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监察室,否则投标书无效。投标书不得在开标前拆封,开标必须当众公布本次有关招投标工作原则。

第六条   招标小组集体讨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一经确定,执行部门不得更改,标书的内容也不能随意调整和更改。如有些标书内容由于是不可预计的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和更改的,必须再经招标小组评论决定。中标结果,由主管项目的职能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召集部门做好开标、评标、定标的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送监察室备案。

第七条  主管项目的职能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将合同的其中一份交监察室备案。同时,校方合同签订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廉政协议。

第八条  在招标工作中,招标小组成员应遵守招投标纪律,严禁向外泄露评标情况和投标方的商业秘密。从邀标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发出期间,招标小组成员不得和投标方进行非公务性的接触,凡需公务性洽淡的,必须有三人( 三人)以上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