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房产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部分,是学校办学的必要条件,为了加强我校房产管理,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产包括产权属学校的房屋和学校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其他附属用房。
第三条 后勤产业处为学校房产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房产的两证的办理、调配、日常管理、修缮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类房屋的调配
1、教学用房:由教务处统一调配,后勤产业处备案。
2、生活用房:校内生活用房,专建专用;集体宿舍由后勤产业处统一调配。
3、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由后勤产业处调配,报分管校长或校领导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五条 房产管理有关规定
1、校内土地使用权属学校,由学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校内私自搭建建筑物。
2、校内用房由后勤产业处统一调配,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校内用房需改变用途或结构,必须报后勤产业处批准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其用途和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