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取指南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购房人即为支取人的
1、购房改房支取须提供:购房(换购)专用票据原件及房产证原件。
2、购商品房或安居房(房款一次性支付的)期房需提供全额付款
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贷款合同原件。现房须提供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房产证原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住房扩面支取须提供:住房扩面收据(注明“扩面”)原件。若
已参加房改,则须提供房改购房专用票据原件、拆迁扩面协议书及扩面收据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公房扩面则须参加完房改后方可支取。
4、房屋拆(回)迁支取须提供:房屋拆(回)迁收据原件,拆回迁协
议原件。
5、房屋置换支取须提供:房款一次支付的,提供浙江省销售不动
产专用发票原件及房产证原件。贷款购房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6、杭州市区村(居)民建造、翻建须提供:由当地土地管理局签发
的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原件。
7、杭州市居民私房危房大修须提供:由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
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原件。
8、农村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批准的报告原件。
(1)、如支取人身份证所有住址非该村,需提供所在住址系该村
的直系亲属身份证及由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2)、如原村名已更改,则需提供村委会更名证明。
(二)、购房人与支取人为夫妻关系的
除提供上述(一)所需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三)、购房人与支取为父母、子女(直系血亲)关系的
除提供上述(一)所需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同户分居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离休、退休
先办理职工个人帐户的封存处理,再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须提供职工退休(离休)证或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须提供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仅限于支取公积金)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非杭州本地职工可凭终止合同的文件办理销户支取。
2、杭州本地职工
①、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须提供与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待业(岗)证。
②、
解除合同后买房的可凭有关购房资料(参照(一)1一8条)及
解除合同文件办理销户支取。
五、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出国、出境定居
1、调往外地工作须提供调入单位的接收证明和户口迁出地公安部
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者须提供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长期
定居证明。
六、偿还贷款本息
1、首付后支取时,须提供购房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商品房借款
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如支取人与购房人为夫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①商业贷款支取者可在每年的七月支取一次。②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支取者从放贷之日起,每满12个月可支取帐户余额的二分之一。若交现房,还需提供房产证原件。
2、贷款还清支取时,须提供借款合同书原件及还清证明单原件商
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七、死亡支取
须提供死亡人的死亡证明(由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需出具结婚证、其他亲属关系由当地派出所证明),第一继承人系死者配偶,无配偶由其子女继承(无子女由其父母继承),如遇多个子女以及继承人与死亡人是非直系亲属的,还需出具经公证的遗产公证书原件。《杭州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支取审批表》上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应贴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注意事项:
1、
支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 请对照以上支取形式,带
齐资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并到后勤产业处填写《杭州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支取审批表》(一式二份),审核盖章后,在职职工由本人去杭州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退休(离休)职工由后勤产业处代为办理支取。
后勤产业处
20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