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公共教学部安全保障管理条例
为贯彻《杭州广播电视大学二○○五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和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预防违法犯罪,预防火灾危害,预防治安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和个人财产及教职工的安全,切实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学校《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1、自觉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增强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意识,避免各类案件与事故的发生。
3.进出校门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自觉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
4.自行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机动车进出校区要靠右低速行驶,严禁鸣笛。自行车及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
5.在校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不得逃离和破坏出事现场。
6.举办外出的文体活动等,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报请部门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并于事先、事中、事后及时汇报情况。
7.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园绿化。
8.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及禁令标志。
9.注意防火。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热器。教室、实验室、体育器材室等必须严格操作规范,确保安全,且一律不准使用明火。
10.遵守学校临时用工人员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1.现金、票证和各种贵重物品、危险品等由正式职工专人保管,并严格各种手续,不准超标存放。私人现金、票证、贵重物品不准放在办公室内。
11.一旦发生被盗、灾害事故等,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部门领导、学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未经保卫处许可不得自行处理现场。由保卫处查明原因及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2.因违反制度而造成公物被盗或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由当事人赔偿损失。
13.因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或行政处分。
14.教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锁好门。凡下班不锁门者,视情扣发有关人员安全奖。
15.对保护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