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公共教学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奖惩办法
为落实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使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特根据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奖惩办法》制定《公共教学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奖惩办法》。
一、表彰和奖励
1、根据各科室安全检查情况和保卫处定期及不定期抽查的情况,我部报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由人事处按考核结果发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奖。
2、有下列事迹之一者,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1)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分子的;
(2)积极协助学校和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和证据的;
(3)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努力预防和制止治安灾害事故、案件的发生,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发生案件事故奋力抢救。
二、惩罚和处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当事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奖的20%:
(1)违反学校和部门有关现金管理和贵重物品管理规定存放现金、贵重物品的;
(2)下班后一次未锁门或一次未关室内电灯、电扇或空调开关的;
(3)私自接拉电线、安装电器、违章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器的;
(4)接到保卫处的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回复的;
(5)发生案件、事故隐瞒不报的。
2、由于管理不善及未做好防范工作所引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当事人半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奖:
(1)发生一次火警;
(2)发生一次一般盗窃案件(金额损失600至2000元),同时执行《杭州市单位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
(3)发生一名职工(包括临时工)违法受治安拘留、收容审查以上处罚的;
(4)发生一次一般治安案件(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
(5)对火警隐患防范漏洞、事故苗头不报告、不消除的;
(6)违反消防规定,损坏消除器材、设备的,未经审批擅自在禁烟区内动用明火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部门责任人半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奖及当事人全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奖,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部门及当事人的年度学校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1)发生一次重大盗窃案件(金额2000元以上),同时执行《杭州市单位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
(2)发生一次火灾;
(3)发生爆炸、中毒、交通等严重灾害事故的;
(4)发生失密、泄露事件造成国家和学校重大损失的;
(5)发生两名职工(包括临时工)受治安拘留、收容审查或一名职工(临时工)受刑事处罚的;
(6)隐患不报或发现漏洞未及时整改造成国家和学校重大损失的。
三、本办法自二○○五年三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