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现代远程教育学会文件

杭远教学会〔20063

 

关于印发《杭州市现代远程教育学会章程》的通知

 

各学会理事单位,各处(室)、部、院:

杭州市现代远程教育学会第四届理事会于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举行扩大会议,一致通过了《杭州市现代远程教育学会章程》。现将新的学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现代远程教育学会章程》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杭州市现代远程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杭州市现代远程教育学会。(Hangzhou Society of Modern  Distance Educ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杭州市热心现代远程教育科学研究的

单位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是非营利性的地方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现代远程教育工作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研究,探索远程教育发展规律,维护远程教育声誉,促进我市现代远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教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杭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学会和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管理和学术指导。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位于杭州市文一西路37号。(杭州广播电

视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和探索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规律,为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二、针对现代远程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改革和发展远程教育的建议和报告。

三、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术讨论会,交流科研成果;举办学术讲座和业务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活动,活跃学术空气。

四、收集、积累研究资料,提供研究信息,建立校际和校外学习中心间的联系与合作。

五、编辑、出版《现代远程教育研究与信息》会刊和学术论文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会员由在杭开展现代远程教育

的单位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现代远程教育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本会理事人选。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优先在本会会刊上发表符合会刊质量要求的文章。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组织好学术论文推荐工作,协助办好《现代远程教育研究与信息》会刊,积极参与本会工作。

四、积极组织本单位的现代远程教育研究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从事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和调查报告等。

八、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由,但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由

本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团体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团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团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团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团体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团体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团体会员大会。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筹备和召开全市远程教育学术研讨会。

九、向团体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一般应分布在至少三个不同的团体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团体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团体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单位收取团体会员会费每年4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8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500元,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

二、接受各团体会员单位的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咨询、培训等有偿服务,增加本会经费来源。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团体会员单位协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团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审议须经团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理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过 2006429日团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