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播电视大学

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加强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制定的《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2003]38号)和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公民因私出国(境)报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公外[2004]35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我校全体处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事出国(境),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学校的意见。

二、人事处(确定联络员1名)负责我校登记备案人员的数据采集、建档工作;负责将登记备案人员名单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备案;负责及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人员名单及相关证照的变更、撤销手续。 

三、校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须经校党委会讨论,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后,由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全体处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必须履行请假、报告登记手续。

(一)处级干部、列入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履行以下手续: 

1、处级干部向学校分管领导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列入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同意后,再提交学校分管领导。

2、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3、到校长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相关的外出请假审批、登记手续。

(二)科级干部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以下手续:

1、个人向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2、经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

3、到人事处办理相关的外出请假、登记手续。

五、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在境外期间必须遵守宪法和外事纪律,尊重当地的生活习惯,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因私事出国(境)返回后,要在一周内将所持有的因私证照交学校外事办公室集中保管。

在因私出国(境)证照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的,或申请补发有关证照的,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手续。

六、登记备案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