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教委颁发的“六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为保证档案的安全,更好地发挥档案的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        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部门形成的有关档案。查阅其它部门形成的档案,须持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方可查阅。

二、        凡借阅有保密内容的档案,须持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查阅其它部门形成的档案,应经立卷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同意,且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外传。

三、        查阅党委、校长办公室会议记录,须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或书记、校长签字同意,方可查阅。

四、        为方便利用,本校人员查阅本部门形成的档案和可以公开的档案,可通过电话进行查询,但档案室有权拒绝不熟悉的利用者和向该部门负责人查证。

五、        校外单位查阅一般档案,凭单位介绍信;因特殊需要,查阅有保密内容的档案,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六、        凭个人证件,个人可以查阅学历、学籍成绩以及可以公开的档案。

七、        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者,须经档案室同意。借阅期限为两周,如因特殊情况继续外借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八、        借出档案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准将档案带至公共场所,不得传播、污损、抽拆、涂改和转借。

九、        借阅档案,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未经档案人员同意,不得翻阅其他与已无关的档案。

十、        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主动填报利用效果。

十一、              利用者复印档案,须经档案人员同意。

十二、              校外单位和本校非职务工作需要查用档案,应遵守本校档案有偿服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