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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广播电视大学
关于开展2007年下半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部、院、
县(区、市)电大: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07〕4号)的要求,我校2007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校本部及各县(区、市)电大教职工。
二、认定对象
(一)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担任一门及以上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内)教学任务的在编专任教师;
(二)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正式受聘担任一门及以上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内)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三)实行学校人事代理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认定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人事处领取);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人事处领取);
6.《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人事处领取)。
8.教学部门出具申请者年教学工作量证明。(需经教务处审核)
四、其他要求
(一)普通话水平要求: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除符合免试条件外,均需经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二)已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可免予要求岗位培训、普通话测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与考核。
(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的,按非师范类教育处理;毕业证书上未反映是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二级学院证明无效),上报材料时未能出具证明的,也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
(四)原中专教学岗位的教师,因教学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正式受聘担任一门及以上大专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内)教学任务的,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凡上报材料不符合本通规定要求或逾期上报的,有关申请者迟到下一次认定。
五、资格认定
校本部及各县(区、市)电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均由校本部人事处负责进行,各县(区、市)电大申请人的材料由所在县(区、市)电大汇总盖章后上报市电大人事处。
各县(区、市)电大应将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信息录入“教师资格录入系统”,并生成上报数据。“教师资格录入系统”中所有信息应准确完整如实填写,所有选项均应选择。录入时,要对每位申请人员所有信息一一核对,确保教师资格认信息准确无误。
六、时间安排
10月19日前 教师提出申请,填报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10月23日前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信息录入“教师资格录入系统”,并进行核对。
10月24日前 各县(区、市)电大将资格认定有关材料上报市电大人事处。
10月26日前 市电大人事处汇总、审核、上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知指导中心。
七、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教师资格认定费按每人280元收取(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不收取认定费),《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
认定工作中的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市电大人事处联系。电话:88935028,联系人:陈仑。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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